重庆两江新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

为深入实施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2022—2025 年)》,助推两江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优化产业发展载体支持。鼓励园区运营主体开展“拎包入住”试点,对入驻企业人均营业收入不低于 15 万元,且经认定的试点园区,分别给予以下支持:

(一)试点园区位于两江软件园区域内的,自首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其当年度实际为园区企业减免租金总额的 100%给予支持;

(二)试点园区位于两江新区直管区其他区域内的,自首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按其当年度实际为园区企业减免租金总额的 100%给予支持。

单个园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年。

第二条 鼓励园区运营主体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打造特色软信产业园区配套设施。新区将按照特色软信产业园绩效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对园区运营主体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运营主体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运营支持,并按当年园区对新区新增综合贡献的 30%给予园区营运主体培育扶持,单个园区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培育扶持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园区当年度区级综合贡献总额。

对获得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示范楼宇荣誉称号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壮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达到更高级规模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后,年营业收入每增长 3 亿元及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10%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各行业大中型企业剥离软信相关业务,在新区直管区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前述新成立且一年内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按其当年度软件业务收入的 3%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首次入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榜单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重庆市重点软件企业”榜单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按照市级奖励到位资金最高不超过 50%给予配套资金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通过 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认证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七条 开放智慧应用场景。编制发布开放场景清单,对纳入项目优先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政府贴息、市级财政专项等资金支持。开展开放场景“揭榜挂帅”活动,对“揭榜”前三名的市场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新区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平台公司开展场景开放供需活动的获奖单位,按照对应规则执行。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对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总人数不少于 100 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其首次在渝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经认定,按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给予最高不超过 2 万元/人的安家补贴。支持标准为:

(一)上一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后)不低于 30 万元(含)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分三年按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6000 元、 4000 元予以支持;

(二)上一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后)不低于 20 万元(含)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分两年按最高不超过 6000 元、4000 元予以支持;

(三)上一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后)不低于 15 万元(含)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分两年按最高不超过 5000 元、3000 元予以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建立多层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实习实训基地的,按照市级奖励到位资金的 50%给予配套资金奖励,同一企业累计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龙头企业、专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两江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投资基金,用于引导优质项目落户,培育本土企业发展。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汽车、电子信息等 12 个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相关指南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22〕19 号)联动实施。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获得资金支持的,自行承担相应涉税支出。

第十二条 政策适用对象主营业务包括汽车软件、工业软件、新兴平台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基础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技术软件等重点领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培训机构、楼宇运营主体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三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 8 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 7 个建制镇街,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寸滩港等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从事被认定为重点领域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及为其提供培训和园区运营等配套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内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分别由上述开发管理区域对应的管理主体负责参照适用。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 2023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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