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突出重点领域,深化整治金融、国有企业、政法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和粮食购销等行业的腐败。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靠企吃企”问题主要有这几种表现:有的关联交易啃食攫取国企利益;有的涉租寻租坐地收取“买路财”;还有的套取挪用,将国有企业当作提款机。近年还出现了隐形变异的新动向,比如有的成立“影子公司”做“影子股东”,有的利用经营特点,用看似正常合规的业务程序为违纪违法行为穿上“马甲”;还有的利用企业改制投资合作、发展新经济业态之机,采取各种方式隐匿、转移、侵吞国有资产。
今天我们就来辨析其中一种情况,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凭借国有企业资源富集、资金密集特点,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牟利。但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应如何认定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
案例:吴某是某国有银行A市分行原行长,吴某妻子刘某是某正常经营的房地产企业B公司隐名控股股东。2019年5月,A市分行计划对某工业用地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向上级行上报了拟公开拍卖的处置方案获得审批。A市分行对某贷款企业的评估价值为9029万元的抵债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两次均流拍,第二次流拍保留价为5779万元。吴某向上级行建议对该抵债资产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获得同意。为规避协议转让需引入竞争机制的制度要求,吴某与其妻刘某商议由其寻找数家虚假买受人以“陪标”形式参与抵债资产协议转让竞争。
对于这个案例,一些人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抵债资产低价卖给其妻子刘某控股的公司,属于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乍一看吴某的行为是贪污罪,但仔细分析其实应该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刘某隐名实际控股的B公司是正常经营的,还是为了买入抵债资产专门设立的皮包公司?B公司是在买入抵债资产之前,就已经存在并平稳运行的单位。B公司如果是皮包公司或者专为犯罪而设的“犯罪工具”,那就符合贪污罪所要求的采取窃取、骗取等手段特征。但B公司获利的1200万元是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实施了真实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特征。
另外,贪污罪属于利己型犯罪。本案例中吴某、刘某虽然是夫妻关系,但B公司所获利益并非简单归刘某所有,而需要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除刘某受益外,公司其他股东也有受益。如果以贪污罪论,贪污数额和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数额,并不能直接对应,对部分国家损失将不能进行法律评价。
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绝不能成为任人宰割的“唐僧肉”。国企领导干部擅权贪腐,不仅使国有资产蒙受损失,还带坏企业风气,破坏企业政治生态。纪检监察机关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问题推动查补漏洞,以案件促进整改整治,以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通讯员:监督综合室、审查调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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